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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程序与完善制度(下)

2000-03-07 来源:生活时报 戴大洪 我有话说

戴大洪的文字在快餐文化时代显得过于冗长,但是球圈里多一些这样刨根问底的人,足球里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如果足球专业圈里的这点事儿让您感到很烦的话,棋圣们的足球故事将会让你感受足球让人快乐的一面,或许足球的真谛就在于此,而不是什么世界杯和奥运会。

以上推理实际体现的是“程序”的意义。“程序”的意思是“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转会规定》就是通过“转会程序”确定了一个“完整的”——因而才是“合法的”——转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先后次序。在这个过程中,前边的环节是其后环节的前提,至少是进行其后环节之前应该履行的手续。

程序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及执法实践中,“程序”往往起着确定、保障法律法规主体实施和适用合法性的作用。不要说“私刑”——哪怕是施于恶人——为法律所不容许,就是人民法院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审判——即使产生合理的结果,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都是普通公民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所以,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无视《转会规定》中的“转会程序”,很难使人相信它是“依据《转会规定》及相关法律原则的规定”作出的裁决。

其实,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的委员们很清楚,“不签《转会协议》,《工作合同》无法生效”,所以在裁决“国安俱乐部与王涛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的同时,要求国安俱乐部与实德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办理转会手续”。这一裁决事实上否定了“签订《转会协议》并非签订《工作合同》的前提条件”的说法。“顺序”之所以要分“先后”,就因为它体现了一定的逻辑关系,不是什么人可以随意打乱的。

本文开头儿已经表明,对于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的裁决“在制止有关俱乐部及运动员不讲信用的行为、约束当事人守诺践约、维护现行制度规则的严肃性等方面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一点,我不持异议。实际上我也认为,只要按照常识与逻辑去理解《转会规定》,国安俱乐部把王涛摘牌之后,无论有没有国安俱乐部与王涛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及李积三的“承诺书”,只要国安俱乐部不放弃,则国安俱乐部购买运动员王涛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人——不管是大连俱乐部还是运动员王涛——的侵犯,一如《裁决书》所说,即便“国安俱乐部尚未与其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还未生效,实德俱乐部也无权再与王涛续签合同,除非征得国安俱乐部的同意,否则,不能擅自改变承诺”。正因为如此,我才觉得,为了确认并保护北京国安俱乐部购买运动员王涛的权利,《裁决书》不但没有道理、而且没有必要裁定本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国安俱乐部与王涛所签《工作合同》“有效”。

许多研究了《转会规定》的人会立即指出,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作出这一裁决是为了防止王涛本人及大连俱乐部“钻”“转会程序”第2条后半部分的“空子”:“如运动员拒绝转入所确定的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在此情况下,如原俱乐部不再与其签约,则该运动员失去当年参赛资格。”实际上,当上赛季宿茂臻“悔婚”上海申花时,已经有人在“钻”这个“空子”了,但是中国足协在新赛季转会开始前并未对《转会规定》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以求“亡羊补牢”。而在由于国安俱乐部的申诉使其不能继续回避这一问题时,中国足协又不惜以破坏“转会程序”完整性的代价——这可能产生新的“空子”——去弥补某一个环节上的漏洞。

据说《转会规定》中可能形成“空子”的那些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在转会过程中体现运动员的意志并尽可能保护运动员的利益。我不否认在申思、王涛、魏意民以及上赛季宿茂臻的“悔婚事件”中,包含着运动员的个人意愿;但我也有理由断定,这种“个人意愿”大多是在原俱乐部的“策反”——对被摘牌运动员的“策反”明显违反《转会规定》而《转会规定》却无从防范——之下产生的,因为这些运动员在“悔婚”之后均能与原俱乐部顺利签约,而这些俱乐部此时也都表现出少有的“人情味”。至于保护运动员的利益,单就涉及转会的,迄今看不出《转会规定》是如何保护区楚良、江洪以及上赛季江苏加佳的陆亿良这些运动员的利益的;更多情况下人们看到的是,那些不守信用、不讲人情并无耻利用《转会规定》漏洞的俱乐部的不正当利益受到了保护。对这些明显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对漏洞百出的“摘牌转会制度”盲目乐观,怎么能使照章办事的俱乐部和转会运动员“满意”呢?!

涉及到《转会规定》的修改与完善,不能不提一下效力于国外俱乐部的中国运动员在赛季当中回国踢球的问题。去年孙继海的“回归”使中国足协措手不及,面对舆论及部分俱乐部的质疑无法自圆其说。本赛季中国足协理应在《转会规定》中增加相应条款,以便遇到同类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然而,新的《转会规定》对此仍然未作规定。如果认为本赛季“海外球员”不可能回来,那么上赛季有谁预料到了孙继海的“回归”呢?既然孙继海、李金羽都回来了,凭什么断定杨晨、范志毅、周宁就一定不会回来呢?大连万达队需要人,哪支球队不需要人呢?而且“足球清官”也不只出现于大连市政府一家。

中国足协对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似乎表明,它并不想使某些规则条例更加严密和完善。因为这些规则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足协;不严密、不完善的规则条例可以提供更大的空间,让“国家干部”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理解随意解释,借以强化手中的权力。中国足协对于《转会规定》的态度,就容易使人产生这样的看法。

中国足球多年的实践证明,不以“未雨绸缪”、“亡羊补牢”的态度采取措施制定并完善有关规则条例“依法治球”,而总是以“临渴掘井”、“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消极应付各种矛盾,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眼前的问题,而且可能留下无穷的后患。对于“转会问题”如此,对于“假球问题”如此,对于中国足球的所有问题都是如此。

写作本文,既不是为了讨论“摘牌转会制度”的利与弊,也不是为了评判“王涛转会案”有关各方的是与非,而是试图以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书》为例,继续探讨“依法治球”的问题。尽管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称其处理“王涛转会案”的依据为“《转会规定》及相关法律原则的规定”,然而,当《裁决书》企图以无视《转会规定》中不可或缺之“程序”部分的方式来弥补《转会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并对这一缺陷毫无反省之意时,我感觉到的仍然是执法随意的“长官意志”,而非严格执法的“依法治球”。

面对中国足球的积弊,“依法治球”也许举步维艰,但是,我们起码可以而且完全应该从“尊重程序”和“完善制度”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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